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4   |  人围观

标签: 济源市  政府采购 

各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网上商城电商,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监督水平,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评价和管理工作,根据《济源示范区2021年政务服务效能提升研究报告》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第一季度已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网上商城供应商。

二、监督评价内容

(一)采购意向公开情况

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监督评价侧重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是否填写完整;采购公告、结果公告发布时间、公告内容是否准确;应公示的信息是否完整、齐全;采购人公示的合同信息、履约验收信息是否准确等。

(二)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侧重于采购文件内容是否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是否存在违规情况、前后描述是否一致;是否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岐视待遇;是否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约定内容的完整性;评审标准、评审办法是否合理、指标是否量化;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合理;是否落实信用承诺制等。

(三)招标组织的合理性

侧重于是否根据法定方式或程序确定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是否合法抽取专家,实际评审专家与抽取结果是否一致;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一致,开标地点是否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一致;开标室配备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情况,评审活动是否全程录音录像,效果是否清晰可辩;是否按规定对评标纪律、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介绍等。

(四)招标过程的合法性

侧重于投标人在投标项目中是否相互同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以或高或低价格依次中标;投标人是否先确定中标人,再参与投标;招标人是否在公开开标前开标,提前将招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变更投标价格;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同意提高投标价格,并在中标后给予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是否存在预先确定中标人、提前向投标人披露标底等违法行为。

(五)政府采购效率评价

1.合同签订及备案情况。侧重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在评标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结果,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备案等。

2.履约验收情况。采购人是否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3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项目,是否在验收报告出具后1个工作日内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3.资金支付情况。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是否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对于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人是否提高合同款项的支付频次,是否按月据实支付等。

4.配合回访情况。采购人是否积极配合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回访工作,是否如实说明项目进展情况,如实提供真实、清晰、完整的发票、支付凭证和履约验收报告等资料的扫描件等。

(六)网上商城供应商执业情况

侧重于是否存在供应商入库时的资格证书已经失去效力或征集条件已不符合仍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高于市场主体在互联网上报价、未履行征集入库时承诺的服务等情况。

(七)其他情况

政府采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三、监督评价方式

财政部门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采取日常监督评价、专项监督检查、定期定向评价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信息公开、组织开标评标、专家评审、政府采购效率、网上商城供应商的执业情况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评价。

(一)日常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对象对照监督评价内容,定期开展自查活动,每季度提交自查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实施日常监督评价。

(二)专项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日常监督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典型问题或者服务对象反应强烈、矛盾突出的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定期定向评价

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政府采购领域不同的侧重点开展定向评价,旨在不断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水平。

(四)随机抽查

财政部门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政府采购领域不同的监督评价对象或项目进行监督评价。每年随机抽查率不低于总数的80%,项目抽取数量不低于100家。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政府采购各主体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维护政府采购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二)积极配合

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不断强化业务素质,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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